案情簡介:
張某,于2009年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后到某單位任職營銷經理,在工作數年后,張某膝蓋酸痛,且已經自行治療數月。2018年7月,張某以舊傷復發為由,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認定結果及參照依據:
1.認定結果:張某受到的傷害認定為工傷。
2.參照依據: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張某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三)之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認定為工傷。
案情分析:
張某在軍隊服役因公受傷致殘,且有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新的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且舊傷復發的情況屬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因此認定為工傷。其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張某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為9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即可以享受由工傷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